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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記者筆記】臉書政治廣告新功能,能否讓競選活動更透明?

【記者筆記】臉書政治廣告新功能,能否讓競選活動更透明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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報導重點摘要

從上次選舉到現在,在政治廣告透明化議題上,政府做了哪些努力?
今天發現臉書有了新功能,從這個「廣告檔案庫」頁面可以看到被下廣告的貼文背後的出資者、出資金額、擴散對象、擴散效益等等。
但在介紹這個功能之前,想先來談談從上次選舉之後,台灣政府針對「假訊息」議題在政治廣告上的修法。
行政院在去年和今年提了兩次《選罷法》的修正,針對政治廣告透明的主要有三項,分別是:
  1. 在媒體刊播競選或罷免廣告,應該載明刊播者、出資者及其他相關資訊。(且明確定義範圍是廣播電視、數位通訊、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)
  2. 外國資金(包括陸、港、澳)禁止刊播競選或罷免廣告,刊播業者有查證經費來源的義務。違者罰 20 萬以上 1000 萬以下、或是 2 倍廣告費罰鍰。
  1. 選舉期間,若發現不實廣告,候選人可以向法院聲請緊急限制刊播令(需支付裁判費 3 千元),法院應於 3 日內裁定,並通知刊播媒體 24 小時內提出說明。不履行緊急限制刊播令者,可罰 20 萬以上 200 萬以下怠金,可累罰至履行為止。
目前主要有爭議的是第 3 項,也就是 47 條之 3 的修正,讓法官協會發聲明反對,認為要法院在 3 日內裁定訊息是否下架是「破壞憲法權利分權」,法院不應該成為「第一線事實查核機關」(註),連司法院也表示抗議。
但行政院仍認為有不同意見沒關係,說在立法院審議時可以再好好討論。
而第 2 項要求刊播業者跟平台有查證經費來源的義務,我想這是網路平台將廣告透明化機制引進台灣的原因。
但是!這幾個法案目前的進度都還在委員會審查(一讀),究竟能否順利通過,適用於明年的大選,還有很大的未知數。
所以,臉書這個新功能有什麼用呢?
若你在搜尋框裡輸入台灣,你會發現相關結果只有 1 則,來自 g0v 參與者、同時也是板橋區擬參選人王向榮。這是因為他是目前第一、也是唯一一個有登錄的政治廣告。
從裡頭可以看到廣告投放的期間、花費金額、出資者、觸及對象的年齡和性別等等詳細資訊。
因為沒有法律強制規定(註),目前臉書的政治廣告資料庫在台灣是否能變成一個選民監督的利器,完全仰賴候選人的誠實程度(就跟政治獻金制度一樣)。
所以,我們可能可以做的是:
  1. 監督《選罷法》修正,希望立法委員們趕快審案
  2. 要求政治人物主動申報政治廣告
雖然看起來都很漫長,但回頭想想,我們已經讓政治獻金從紙本資料變成數位資料了!有任何的前進都是一種進步,希望這次的選舉能有更公開透明的環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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註1:其實法律實務界的聲明蠻值得玩味,不知道是認為法院「不該成為事實查核機關」、還是「不應該在選舉期間三日內」作出回應。
倘若是後者,行政院的提案也並非毫無依據。法國的《反資訊操縱法》規定在選舉前 3 個月,候選人若發現有被刻意操縱的假訊息,可以申請禁制令,法院必須在 48 小時做出裁決。但我們也針對台灣的法院實際判決的例子中發現,從事發到判定,平均要 78 天法院才能判定訊息是不是謠言。(詳細請見專題:《假訊息與它們的產地》)
倘若是前者,其實行政院最初在假訊息防治相關立法時,也曾討論平台 24 小時內下架爭議訊息的條文,當時就有「誰來判定假訊息」的爭議。政務委員羅秉成後來澄清,這本來就是法院的責任。
但就此次聲明,如法官協會認為,應由行政機關認定,台灣人權法治關懷協會也認為行政機關責無旁貸,可以成立專責委員會來處理。不知道若跳脫政治範圍、或沒有時間限制後,他們的主張還是不是相同。如果相同,行政院可就要再思考,到底誰能來判定假訊息了。
註2:會猜測這個機制跟法律訂定有關係,是臉書在政治廣告庫的說明中,詳細記載了巴西、歐盟、印度、以色列、烏克蘭、英國、美國地區的政治廣告刊登規定。 而 Google 的廣告政策說明在「政治廣告類」也記載了歐盟、印度、美國等地區的要求。對於他國政治廣告政策有興趣的朋友可以點進去看詳細資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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