此次通過的條文雖然將「如現場無人命危害之虞,消防員得不執行危險性救災行動」入法,但何謂「危險性救災行為」,要由消防署另外訂定。消促會秘書長朱智宇認為,依照消防署之前的態度、以及並未承諾將「無人待救而入室搶救」放入立法說明,未來的子法很有可能打折。
為什麼立法說明很重要?朱智宇解釋,條文只處理基本架構,若立法委員有共識,那立法說明會決定後續落實的細節。如代表調查權的 27 條之 1,條文只列出因災害搶救導致死亡或「重傷」事故,應組成調查小組——那重傷的定義是什麼?如果大家有共識,立委就應該特別列入立法說明處理。但此次通過的條文立法說明完全空白。
簡單來說,此次修法只完整確保了消防員的「資訊權」,「調查權」及「退避權」在空白的立法說明、細節完全授權主管機關訂定的情況下,是否能完全杜絕火場悲劇,還需要等待消防署後續的子法訂定。
內政部則表示,後續將與各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儘速完成相關配套辦法、訂定危險性救災行動認定標準、災害事故調查會設置辦法等相關子法,並加強宣導,期待在新法的施行下,提升消防人員的救災安全。